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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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以下簡稱外界送入)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 2.機關應對於前項送入之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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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3 條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 機關應於平日指定時間、地點辦理外界送入予收容人之財物。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得由機關斟酌情形辦理之。 這表示機關應該在平日的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外界送入的財物,但在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機關可以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2. 機關應對於前項送入之財物施以檢查;必要時,得以科技設備輔助或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具專業之人員檢驗之。 根據這條規定,機關有責任對送入的財物進行檢查。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借助科技設備或請求相關的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進行檢驗。 這些資料來自於《監獄法》第25條、第26條,以及《懲治走私條例》第40條的相關內容。舉例來說,根據這些法規,參照《監獄法施行細則》第37條,檢查送入的財物可以使用科技設備,如X光機等,以確保財物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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