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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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如下: 1. 外界送入金錢,只允許以新台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 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 2. 外界送入金錢,每位送入人每天僅限一次,每次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一萬元。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 3. 可以按照機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送入或寄入金錢。如果使用郵寄方式,只限使用現金袋、匯票或本票。 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 4. 如果受刑人在機關內的保管金總額超過十萬元,機關長官可以限制外界送入金錢的次數或金額。 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
- 本票名詞
- 收容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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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