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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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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 2.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3. 3.前項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寄入或其他經監督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匯票或本票為限。
  4. 4.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新臺幣十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第二項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如下: 1. 外界送入金錢,只允許以新台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 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 2. 外界送入金錢,每位送入人每天僅限一次,每次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一萬元。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 3. 可以按照機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送入或寄入金錢。如果使用郵寄方式,只限使用現金袋、匯票或本票。 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 4. 如果受刑人在機關內的保管金總額超過十萬元,機關長官可以限制外界送入金錢的次數或金額。 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

  • 本票名詞
  • 收容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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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4 條規定:「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外界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