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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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外界在送入飲食時有以下限制: 1. 飲食的種類限制在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 2. 被告每日可以接收一次外界送入的飲食,而受刑人則是每三天一次,每次的數量不得超過二公斤。但如果經機關長官許可的話,則不受此限制。 3. 外界送入飲食的方式必須由機關指定時間和地點進行。 範例: 根據該法規,假設一名被告每天可以接收外界送入的飲食一次,但每次不得超過二公斤,限定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種類。如果他的家人送了一大箱的食物給他,超過了限制的數量,那麼監獄將可能只接收部分食物,並按照法規規定的方式給被告。
- 被告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逾名詞
- 收容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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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