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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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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
  2. 2.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每次不得二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3. 3.每一送入人送入飲食,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
  4. 4.外界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送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外界在送入飲食時有以下限制: 1. 飲食的種類限制在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 2. 被告每日可以接收一次外界送入的飲食,而受刑人則是每三天一次,每次的數量不得超過二公斤。但如果經機關長官許可的話,則不受此限制。 3. 外界送入飲食的方式必須由機關指定時間和地點進行。 範例: 根據該法規,假設一名被告每天可以接收外界送入的飲食一次,但每次不得超過二公斤,限定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種類。如果他的家人送了一大箱的食物給他,超過了限制的數量,那麼監獄將可能只接收部分食物,並按照法規規定的方式給被告。

  • 被告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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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5 條規定:「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主食、菜餚、水果及餅乾為限。外界送入飲食,被告每日一次,受刑人每三日一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