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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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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三件為限。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一件為限。 三、圖書雜誌,以三本為限。 四、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新臺幣三百元、筆三支為限。 五、親友照片以三張為限。 六、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2. 2.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準用前項規定。
  3. 3.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4. 4.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之其他財物,其種類如下: 一、報紙或點字讀物。 二、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三、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四、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五、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六、因現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或入機關前經醫師診治取得且有急迫性須繼續使用之藥品。 七、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5. 5.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得以寄入、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或其他經機關許可之方式送入。
  6. 6.前項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第六條規定了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的限制和程序。 1. 根據第一項,外界送入必需物品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並且對種類和數量有限制。例如,衣物、襪子、內衣等每人每項最多三件,而被子、毯子、床單等每人每項最多一件。其他限制包括圖書雜誌最多三本、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等。此外,親友照片最多三張,而眼鏡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則依收容人的需求送入。 2. 根據第二項,收容人可以填寫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前項必需物品,每月限一次,種類和數量遵從前項規定。 3. 根據第三項,如果外界送入的第一項必需物品超出收容人所需的數量,或者由於保管和生活空間的限制,機關長官可以限制或禁止送入。 4. 根據第四項,收容人可以填寫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第一項以外的財物。這些財物的種類包括報紙或點字讀物、宗教信仰相關的物品或典籍、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的物品、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的輔具、收容人子女所需的食物、衣物和必需品,以及因為罹患疾病需使用但在機關無法取得的藥品等。此外,經機關長官許可的其他財物也可以送入。 5. 根據第五項,外界送入第一項必需物品或前項其他財物可以通過郵寄、機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送入,或者其他經機關許可的方式送入。 6. 根據第六項,選擇寄入方式的話,機關應該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送入人在寄入時將該許可文件或標誌黏貼在包裹外盒上。 以上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的,並且根據台灣法律相關資料(例如《罪刑法定主義在刑事訴訟上的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進行了針對問題的分析和舉例。

  • 收容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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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6 條規定:「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其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一、衣、褲、帽、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