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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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7條規定,當依照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或第6條第5項中的條款,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和地點送入財物時,必須進行身分驗證並登記相關資訊,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住居地或聯絡地址、財物接收人的姓名和編號、飲食或物品的種類、數量和來源,以及送入金錢的金額。 根據最新的《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訂日期非公開),該條第7條的規定是確保在將財物送入受刑人或被告時,能夠準確記錄相關資訊以及確保送入的金錢或物品符合規定。這有助於提供紀錄和監察機關查核送入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範例來源: 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最新版本。
- 住居所名詞
- 收容名詞
- 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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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