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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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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財物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送入飲食或物品之種類、數量及來源、送入金錢之數額。
  2. 2.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7條規定,當依照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或第6條第5項中的條款,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和地點送入財物時,必須進行身分驗證並登記相關資訊,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住居地或聯絡地址、財物接收人的姓名和編號、飲食或物品的種類、數量和來源,以及送入金錢的金額。 根據最新的《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訂日期非公開),該條第7條的規定是確保在將財物送入受刑人或被告時,能夠準確記錄相關資訊以及確保送入的金錢或物品符合規定。這有助於提供紀錄和監察機關查核送入程序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範例來源: 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修正最新版本。

  • 住居所名詞
  • 收容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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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7 條規定:「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