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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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事項。 二、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三、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四、送入之財物,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 五、送入經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認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且尚未改善之食品業者飲食。 六、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七、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 2.經由機關指定時間、地點送入之財物,如經施以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者,機關應主動告知送入人,就該財物檢查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破壞或減損結果,經送入人同意檢查者,得於檢查後許可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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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8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規第1項,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機關可以限制或禁止送入: 1.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的事項。 2. 送入的財物無法進行檢查,經檢查後發現夾帶了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用。 3. 送入的財物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者有可能妨礙衛生。 4. 根據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規定的不得或不宜送入的情況。 5. 存在其他事實足以認定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的情況。 根據該法規第2項,如果根據第一項的情況,送入人進行合適的處理後,可以獲得許可再次送入,機關應該主動告知送入人,並提供適當的處理建議方式。如果送入人經處理後認可可以再次送入,應該給予許可。 根據該法規第3項,如果機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送入的財物經檢查可能會破壞原有的外觀或減損功能,機關應該主動告知送入人,並告知有關檢查方式和可能造成的破壞或減損後果。如果送入人同意進行檢查,則可以在檢查後許可送入。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
- 適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法規
- 業名詞
- 監獄行刑法法規
- 羈押法法規
-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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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