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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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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機關長官:指第一款機關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四、財物:指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品。 五、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六、外界:指收容人最近親屬、家屬、機關認為有必要且當之人及由收容人提出之人。
  2. 2.前項第六款之提出,收容人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且不得三人;變更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2條的定義,該法規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或看守所,以及監獄所設置的分監、女監,看守所所設置的分所、女所。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條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的被告。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條 三、機關長官:指機關中的首長,以及得到授權的人。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條 四、財物:指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條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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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