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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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2條的定義,該法規中的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的監獄或看守所,以及監獄所設置的分監、女監,看守所所設置的分所、女所。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條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的被告。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條 三、機關長官:指機關中的首長,以及得到授權的人。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條 四、財物:指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物品。參考資料:《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條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適名詞
- 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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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