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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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7條第4項及羈押法第69條第4項所制定的。該條規定了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的相關事項。 根据以上參考文件內容:該法規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7條第4項及羈押法第69條第4項所制定的,主要針對受刑人與被告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的管理與限制進行規定。根據監獄行刑法第70條,對於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以限制;其經許可者,始得逕交本人。而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款規定,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應依後列規定限制之。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5條,准許送與受刑人之飲食、物品或依本法沒入或廢棄之財物應設簿登記。而根據該施行細則第83條第2款則明確規定了受刑人所能送入的必需物品的種類和數量限制,例如毛巾每次只能送入一件。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衛生和團體秩序。 與此相關的法律案例如下:在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和第471條第1項中明確規定,罰金、罰鍰、沒入、沒收等判決應依檢察官的命令進行執行。另外,根據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項的規定,在處理受刑人的時候應斟酌其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與保健的必要,並給予飲食、物品、衣被以及其他必需器具。此外,根據法務部矯正署所研議的意見,建議每個月給予受刑人在監獄中基本生活所需的金額為男性新台幣1,000元,女性為1,200元。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以了解到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的辦法是根據相關法律所訂定的,並且有一系列的規定和限制,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衛生和團體秩序,同時也確保受刑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 第七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第六十九條第四項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77 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6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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