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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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經法務部遴聘後,首次開會由機關長官召集之,經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主持及召集爾後會議。
- 2.外部視察小組每季至少開會一次,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 3.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4.外部視察小組開會,得於機關內或機關外召開,並得以視訊會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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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10條,外部視察小組的運作方式如下: 1. 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是由法務部遴聘,首次開會時由機關長官召集。然後,委員互相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負責主持和召集之後的會議。 2. 外部視察小組至少每季度開會一次,並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3. 如果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會議,則由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員代理。如果沒有被指定代理人或無法指定代理人,則由委員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代理人。 4. 外部視察小組可以在機關內或機關外召開會議,並可以使用視訊會議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範例:根據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如果外部視察小組的召集人無法召集或主持會議,則可以由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員擔任代理人。如果無法指定代理人,則可以通過互相推舉一名委員擔任代理人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這樣可以確保外部視察小組的正常運作。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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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