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 1.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後如自行請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應陳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 一、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 二、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情節重大。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
- 2.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項第二、三款不適宜擔任委員之情形,應自人才庫移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9條,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可能會因以下情形被解聘: 1. 委員自行請辭。 2. 委員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規定,且情節重大。 3. 委員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繼續擔任該職務。 例如,如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違反了有關保密義務的規定且情節重大,監督機關應該將該情況報告給法務部,經核定後解聘委員。同樣地,如果委員有其他重大情事,可能會被認為不適合繼續擔任該職務,也有可能導致解聘。此外,如果委員被視為不適合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情形,人才庫應將其從名單中移除。
- 核定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7 條條文
-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8 條條文
-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