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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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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後如自行請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應陳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 一、有前二條所列情形之一。 二、違反第十五條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情節重大。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擔任外部視察小組職務。
  2. 2.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前項第二、三款不適宜擔任委員之情形,應自人才庫移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9條,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可能會因以下情形被解聘: 1. 委員自行請辭。 2. 委員違反有關保密義務的規定,且情節重大。 3. 委員有其他重大情事,不適宜繼續擔任該職務。 例如,如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違反了有關保密義務的規定且情節重大,監督機關應該將該情況報告給法務部,經核定後解聘委員。同樣地,如果委員有其他重大情事,可能會被認為不適合繼續擔任該職務,也有可能導致解聘。此外,如果委員被視為不適合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情形,人才庫應將其從名單中移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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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遴聘後如自行請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應陳報法務部核定後解聘之: 一、有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