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我們可以針對每一項款進行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款,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的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以及離職後的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和保護外部視察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法務部官方網站,該部門對外部視察小組的成員遴選有嚴格的程序和條件限制,其中包括不得是現職或離職三年內的法務部員工。 2. 第2款規定,任何機關的員工及收容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本機關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利益衝突和保護外部視察的客觀性。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法務部監獄行政署的網站資訊,收容人之家屬及內血親一般是不被允許進入監獄內進行視察的。 3. 根據第3款,已擔任機關的申訴審議小組或假釋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這一規定強調了對機關內部委員會成員的限制,以確保外部視察小組的客觀性。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法務部監獄行政署的相關法規,申訴審議小組是機關內部的一個組織,負責審議收容人的申訴。假釋審查會則是負責審查被判刑人是否符合假釋條件的組織。 4. 根據第4款規定,有與機關或收容人存在承攬、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的人,不得擔任該機關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這一規定旨在防止利益衝突和保護外部視察的客觀性。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台灣法務部監獄行政署的官方網站,與監獄或看守所存在商業關係的人在參與外部視察時可能會面臨利益衝突,因此不被允許擔任該機關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 收容名詞
- 假釋名詞
- 承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