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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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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於任職期間至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機關員工及
收容
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擔任機關之申訴審議小組及
假釋
審查會委員者,不得擔任同一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現與機關或收容人具
承攬
、買賣、委任或租賃關係者,不得擔任該機關之外部視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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