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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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部視察小組,得擬定每年視察計畫與每季視察重點,及其他落實機關透明化、保障收容人權益之相關視察事務。
- 2.外部視察小組得因應突發或特別事項,進行視察工作。
- 3.外部視察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機關人員列席,並得就特定事項邀請機關人員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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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文本,监狱及看守所外部视察小组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了外部视察小组的职责和权限。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外部视察小组可以制定每年的视察计划和每季的视察重点,以及其他有关机构透明化和保障收容人权益的视察事务。此外,外部视察小组还可以根据突发或特殊事件进行视察工作。在外部视察小组的会议中,可以邀请相关机构的人员参加,并可以邀请机构人员到场说明特定事项。 资料参考: 行政院法務部,「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线上]行政院法務部,可于https://www.moj.gov.tw/5471/7984/8426/8454/213932/获取。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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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