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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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 5 條,這條法規主要規定了外部視察小組的組成和遴選程序。根據這條法規的規定,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是由機關自行提出擬聘名單,然後報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的。監督機關應該將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名單公開刊登於網站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公開。此外,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待遴聘的外部視察委員名單時,不受原機關所陳報名單的拘束。此條法規還規定了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組成要求,包括由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推薦或自我推薦的委員人數必須達到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且應注意專業領域的平衡。此外,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最多不得兼任超過三個機關的委員職務。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https://www.moj.gov.tw/law/Attach/57922f7f-933d-4859-a6ff-4a87da3732f5.pdf
- 核定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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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