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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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出缺時,得依前條規定補聘之。但委員人數未達三人時,應予補聘至三人。
- 2.前項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的第6條,這項法條規定以下幾點: 1. 如果機關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缺額,可以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補聘。然而,如果委員人數少於三人,應當進行補聘直到達到三人。 2. 補聘委員的任期將在原委員任期屆滿時結束。 根據這個法規,如果機關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有缺額,機關可以選擇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補聘。被補聘的委員的任期將在原來的委員任期屆滿時結束。 須注意的是,我無法從上述提供的資料中找到完整的法條內容,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更詳細的解釋。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以獲取更完整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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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