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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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機關應設立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人數為三人至七人,任期為二年,可以續聘兩次,每次續聘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該小組的委員應該是在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監督機關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和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建立一個專家學者人才庫,並在事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後,以合適的方式公開該人才庫,作為遴選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參考。該人才庫的建立應該多角度徵求各相關機關、學校和團體的推薦,也可以接受機關的推薦或者該領域專家學者的自薦。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7 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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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