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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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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二次,且每次改聘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2. 2.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
  3. 3.監督機關應依監獄行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外部視察小組專家學者人才庫(下稱人才庫),經當事人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公開,作為遴選擔任機關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之參考。
  4. 4.人才庫之建置,監督機關應多元徵求各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推薦,亦可由機關推薦或接受該當專家學者自我推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4條的規定,機關應設立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委員人數為三人至七人,任期為二年,可以續聘兩次,每次續聘的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該小組的委員應該是在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監督機關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七條第二項和羈押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建立一個專家學者人才庫,並在事先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後,以合適的方式公開該人才庫,作為遴選擔任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參考。該人才庫的建立應該多角度徵求各相關機關、學校和團體的推薦,也可以接受機關的推薦或者該領域專家學者的自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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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機關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二次,且每次改聘人數不得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