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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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應建立及更新各級合作學校所派之教師名冊,並告知教師在監授課應遵守事項及維護教師授課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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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監獄應建立及更新各級合作學校所派之教師名冊,並告知教師在監授課應遵守事項及維護教師授課之安全。根據這個條文的要求,監獄需要建立一個教師名冊,這個名冊紀錄了合作學校所指派的教師,並且需要不斷更新。此外,監獄也需要通知教師在監獄內授課時應遵守的事項,並確保教師的授課安全。 參考資料: -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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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