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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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獄所聘之教師如有違反在監授課應遵守事項,應依聘約及相關法規辦理。
- 2.前項情事涉及各級合作學校所派之教師時,應儘速通知該校依合作協議及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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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如下: 1. 監獄所聘之教師如有違反在監授課應遵守事項,應依聘約及相關法規辦理。 2. 前項情事涉及各級合作學校所派之教師時,應儘速通知該校依合作協議及相關法規處理。 根據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如果監獄所聘之教師違反在監授課應遵守的事項,應根據聘約和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如果教師違反了監獄教育的規定,監獄可以根據聘約和相關法規對其進行懲處或處分。 另外,如果違規行為牽涉到各級合作學校所派遣的教師,監獄應儘速通知該校依合作協議和相關法規進行處理。這表示監獄在處理違反教師行為的事項時,需要與相關的合作學校進行聯繫,確保適當的處理和合作。 範例:假設監獄所聘之教師在授課過程中違反了禁止與受刑人建立個人關係的規定,這屬於違反在監授課應遵守的事項。根據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監獄可以依據聘約和相關法規對該教師進行處理,例如解聘或停聘。 另一個範例是,假如監獄所聘之教師在與受刑人交流時違反了指定的交談範圍,例如討論政治議題。這也是違反在監授課應遵守的事項,根據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規定,監獄可以根據聘約和相關法規對該教師進行適當的處理,以確保紀律和教學秩序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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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