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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51 條

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二、矯正機關作業賸餘。 三、沒收犯罪所得。 四、緩刑處分金。 五、緩起訴處分金。 六、認罪協商金。 七、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八、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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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1條,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支付來源包括以下幾種: 1.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償金可以由主管機關在預算中安排相應的資金來支付。 2. 矯正機關作業賸餘:矯正機關可能會從其作業賸餘中提取一部分金額來支付補償。 3. 沒收之犯罪所得:補償金可以來自犯罪分子因犯罪行為而被沒收的財產。 4. 緩刑處分金:如果犯罪分子被判處緩刑,並且判決中規定了支付補償金的義務,這些金額可以作為補償金的來源。 5. 緩起訴處分金:在某些情況下,檢察機關可能會對犯罪分子進行緩起訴處分,並要求支付補償金。 6. 認罪協商金:如果犯罪分子與檢察機關進行了認罪協商,並簽署了相應的認罪協議,協議中可能包括支付補償金的內容。 7. 團體或個人之捐贈:補償金也可以來自團體或個人的捐贈,這些捐贈可以用於支付給犯罪被害人的補償金。 8. 其他收入:這個項目是個泛指,指的是補償金可能來自其他來源的收入。 至於使用最新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數據或相關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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