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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5 條

  1. 1.為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
  2. 2.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前項主管機關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 四、財產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 六、保護服務業務狀況及品質。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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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了關於保護機構的設立和監督事項。根據該法第7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並且保護機構應為一個財團法人。在登記之前,保護機構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保護機構的組織和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來定。主管機關對保護機構的監督範圍包括多個事項,例如設立許可事項、組織管理和運作、財務狀況等。具體來說,主管機關需要對保護機構的年度工作計畫、重大措施、財產孳息保管運用情形、經費預決算、保護服務業務狀況等進行監督。此外,主管機關還需要監督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的事項。根據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應該對保護機構進行全面的監督,以確保保護機構能夠有效地履行其保護犯罪被害人權益的職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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