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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資訊,保護機構應主動公開: 一、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但補助、捐贈者或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者,得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2. 保護機構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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