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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2 條

  1. 1.下列資訊,保護機構應主動公開: 一、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但補助、捐贈者或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者,得不公開之。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2. 2.保護機構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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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92 條規定了保護機構應主動公開的資訊以及公開方式。根據該條規定,保護機構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1. 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應在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這些資料是指保護機構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所備查的資料,保護機構應在一個月內公開這些資料。 2. 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保護機構應公開前一年度接受的補助和捐贈名單清冊。但如果補助或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公開,保護機構可以不公開這些名單。 3. 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保護機構應根據主管機關的指定,公開其他為公眾監督必要的資訊,並且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公開這些資訊。 保護機構在公開資訊時,應選擇以下一種方式進行: 1. 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2.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3.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這些方式可根據法律規定或主管機關的指定來選擇。即保護機構可以選擇將資訊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上、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或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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