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3 條
- 1.為鼓勵民間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捐贈財物予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擬定辦法獎勵之。
- 2.前項獎勵之方式、資格、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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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3條的规定,保护机构应该制定奖励措施来鼓励民间参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向保护机构捐赠财物。具体的奖励方式、资格、对象和其他相关事项的规定应由保护机构提出并报请主管机关核定。 该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本身以及相关的立法文件。根据《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3條的规定,保护机构应该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犯罪被害人的保护工作或向保护机构捐赠财物。这些奖励措施可能包括荣誉表彰、奖金发放、奖状授予等方式,以激励和表彰积极参与犯罪被害人保护的个人或组织。 例如,保护机构可以根据个人或组织在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中所做出的贡献程度、持续时间、创新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同时,保护机构还需考虑奖励的资格和对象范围,以确保奖励只授予真正对犯罪被害人保护工作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这些规定的最新资料可能可以从中華民國(台灣)司法院、行政院法制局、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等官方网站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版物中获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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