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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
  2. 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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