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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8 條

  1. 1.主管機關為監督保護機構之業務正常運作,得命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
  2. 2.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保護機構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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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8條第1項,主管機關有權監督保護機構的業務正常運作,並可要求保護機構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同時也可以派員檢查其業務。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對保護機構的運作情況進行監察,包括要求保護機構提供相關文件、簿冊及其他資料來證明其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和正常性。 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懷疑某個保護機構可能存在不當行為或違規情況,例如使用資金不當或進行財產侵占等,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保護機構提交相關的會計文件和財務紀錄,以進一步調查和核實是否存在違規行為。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派員到保護機構實地檢查其業務運作情況,確保其運營符合法規要求,並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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