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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

董事、監察人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會務運作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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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7條,若董事或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且情節重大且對會務運作者造成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可以依照情節的輕重,採取必要的處分措施,包括糾正或解任他們的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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