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
董事、監察人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會務運作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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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7條,若董事或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且情節重大且對會務運作者造成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可以依照情節的輕重,採取必要的處分措施,包括糾正或解任他們的職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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