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7條,若董事或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且情節重大且對會務運作者造成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可以依照情節的輕重,採取必要的處分措施,包括糾正或解任他們的職務。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董事、監察人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會務運作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董事、監察人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履行義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會務運作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必要處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