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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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96 條規定了申訴與再申訴之調查程序、應迴避之事由、決定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根據這項法規,具體的調查程序、迴避事由、決定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都需要由保護機構來提出草案,並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審核核定。 至於相關範例,根據我所了解,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案例或裁決文件可以提供作為參考。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前二條申訴與再申訴之調查程序、應迴避之事由、決定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再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4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5 條條文
(1120107 全文修正)
前二條申訴與再申訴之調查程序、應迴避之事由、決定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保護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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