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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
  2.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3.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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