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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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5條的解釋: 1. 根據第一項,如果申訴人不滿意申訴決定,他應該在通知收到後的30天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這表示申訴人有權進一步要求對其申訴的事項進行複審。 2. 第二項規定,對於再申訴的決定,申訴人不得聲明不服。這表示一旦保護機構對再申訴做出了決定,申訴人必須接受這個決定,無法再次提出不同的申訴。 3. 第三項說明,前面第二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再申訴。這意味著這幾項規定在再申訴程序中具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資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內政部編印,民國96年,第67-68頁,網址: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5.pdf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 再申訴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94 條條文
(1120107 全文修正)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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