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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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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
  2. 2.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3. 3.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95條的解釋: 1. 根據第一項,如果申訴人不滿意申訴決定,他應該在通知收到後的30天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這表示申訴人有權進一步要求對其申訴的事項進行複審。 2. 第二項規定,對於再申訴的決定,申訴人不得聲明不服。這表示一旦保護機構對再申訴做出了決定,申訴人必須接受這個決定,無法再次提出不同的申訴。 3. 第三項說明,前面第二項至第五項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再申訴。這意味著這幾項規定在再申訴程序中具有相同的效力。 參考資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內政部編印,民國96年,第67-68頁,網址: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5.pdf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1120107 全文修正)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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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95 條規定:「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訴。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9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