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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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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2. 2.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未聘任前,由其代行董事長職權,代行期間不得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10條共有三個項目,下面逐一進行釋義: 1. 董事會的召集和主席職責:根據本條第一款,董事會的召集由董事長負責,并且董事長還兼任主席一職。而當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應由常務董事中指定一人代理。如果董事長無法指定代理,則由常務董事之間推選一位擔任。這條款明確了董事會召集和主席的職責和權限。 2. 董事會的決議:根據本條第二款,董事會的決議需符合兩個條件。首先,需要有過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會議。其次,這些出席的董事中需要有過半數同意該決議。然而,對於某些特定事項的決議,則需要更高的要求。這些特定事項包括:章程的變更,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和過半數董事同意,并且還需要經過法務部的核准;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的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保護機構的解散或合併;以及捐助財產的動支。對於這些事項,除了需要符合出席董事過半數和同意的要求外,還需要提前十日發送相關資料給全體董事和法務部,法務部可以派員出席,並參與討論。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董事會的運作和決策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時提供透明度和法律監督的機制。

  • 核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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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規定:「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本部核定後聘任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