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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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其他重要職務之聘任及解任。 二、章程變更之擬議。 三、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動。 四、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七、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八、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九、重要規章之訂定。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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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9 條」的規定,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然而,如果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有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書面建議,則可以召集臨時會議。這表示在每半年的定期會議之外,如果有重要事項需要討論,董事長有權召集臨時會議。 例如,如果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遇到緊急事件或重大決策需要迅速解決,董事長可以根據這個條款召集臨時董事會,以在一個半年之內處理這些重要事項。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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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