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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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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部代表二人、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勞動部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 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律師一人。 三、全國性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心理師各一人。 四、全國性社會工作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社會工作師一人。 五、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有研究之學者、專家一人。 六、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二人。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保護服務有關之團體或機構代表一人。 八、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代表二人。
  2. 2.董事會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董事人選,併同依前項第一款產生之董事人選,送請主管機關遴聘。
  3. 3.董事會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加倍推舉次屆董事人選時,有關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選產生方式由董事會決議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8條,董事會得設置常務董事會,並置常務董事七至九人,其中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其餘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常務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決議和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 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的例子或參考資料,目前我沒有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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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8 條規定:「保護機構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本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本部代表二人、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