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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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7條,董事會擁有以下職權:章程變更之擬議、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動、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財產之管理及運用、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重要規章之訂定、以及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參考資料:《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7條 範例:董事會可以根據組織運作的需要,經過充分討論和審核,提出章程的變更方案,包括組織結構、財產管理方式等的修改。例如,董事會可以擬議修改章程中的第一條,以確保保護機構能夠更好地履行其職責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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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