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9 條
- 1.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二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警政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 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律師一人。 三、全國性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心理師各一人。 四、全國性社會工作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社會工作師一人。 五、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有研究之學者、專家一人。 六、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二人。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保護服務有關之團體或機構代表一人。 八、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代表二人。
- 2.董事會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董事人選,併同依前項第一款產生之董事人選,送請主管機關遴聘。
- 3.第一項之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4.董事會開會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保護機構及分會人員代表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9條,保護機構應設立董事會,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根據下列人員遴聘:主管機關代表、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代表、警政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公益弱勢議題律師、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公益弱勢議題心理師、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公益弱勢議題社會工作師、研究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學者專家、兩位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保護服務相關團體或機構代表以及兩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代表。董事會每屆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應推舉次屆董事人選並提請主管機關遴聘,而董事的性別分布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會開會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保護機構及分會人員代表列席。 資料來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