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0 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長、副執行長及其他重要職務之聘任及解任。 二、章程變更之擬議。 三、工作計畫之審核及推動。 四、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七、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八、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 九、重要規章之訂定。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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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80條,該法規沒有與董事會職權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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