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1 條
- 1.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 2.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 3.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 4.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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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法條的第一項規定,保護機構應該置董事長一人,並且這位董事長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2. 該法條的第二項規定,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經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而且,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3. 董事會可以設立常務董事會,並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董事長自動成為當然常務董事,其餘的常務董事則由董事互選產生。 4. 根據第四項規定,當董事長請假、因故或根據法律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指定一位常務董事代理其職權。如果董事長沒有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則董事會應互推一人擔任代理人。 這些解釋來自《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的規定,這部法律是台灣的法律,用於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權益。根據這些規定,保護機構應該有一位董事長來代表它對外的事務,董事長和其他董事都是根據互選產生的,並且董事長在其職權不能行使時,應有代理人來代行相應的職務。 參考資料: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2020年12月修正),行政院法規函釋資料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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