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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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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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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
主管機關
核定
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
代理人
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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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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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護服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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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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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修復式司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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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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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護機構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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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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