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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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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2. 2.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3. 3.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4. 4.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法條的第一項規定,保護機構應該置董事長一人,並且這位董事長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2. 該法條的第二項規定,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經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而且,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3. 董事會可以設立常務董事會,並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董事長自動成為當然常務董事,其餘的常務董事則由董事互選產生。 4. 根據第四項規定,當董事長請假、因故或根據法律無法行使職權時,應由董事長指定一位常務董事代理其職權。如果董事長沒有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則董事會應互推一人擔任代理人。 這些解釋來自《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的規定,這部法律是台灣的法律,用於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權益。根據這些規定,保護機構應該有一位董事長來代表它對外的事務,董事長和其他董事都是根據互選產生的,並且董事長在其職權不能行使時,應有代理人來代行相應的職務。 參考資料: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2020年12月修正),行政院法規函釋資料庫。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董事同。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應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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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規定:「保護機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保護機構。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並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