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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一人。 三、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一人。
  2.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3.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4. 第一項之監察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5.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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