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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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82條規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監察人的設置和職權。 根據第1項,保護機構需置三人監察人,其中一人由主管機關代表出任,一人由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出任,一人由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出任。這三人的遴聘由主管機關負責。 根據第2項,保護機構還應該置一人常務監察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任期與監察人相同。 根據第3項,監察人的職權包括監督業務的執行和財務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監督依相關法令和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根據第4項,第一項的監察人中的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根據第5項,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一人。 三、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一人。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一項之監察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全國性律師公會推舉律師一人。 三、全國性會計師公會推舉會計師一人。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監察人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一項之監察人,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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