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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83 條

  1. 1.保護機構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
  2. 2.前項連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需要或特殊情事,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3. 3.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4. 4.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由保護機構報請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另聘之,並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5. 5.董事長或常務監察人有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保護機構限期改選之。未改選前,由董事或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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