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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8 條

  1. 1.保護機構應訂立捐助及組織章程。
  2. 2.前項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及名稱。 二、保護機構及分會之會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業務項目。 五、董事、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七、訂定捐助章程之年、月、日。 八、其他依本法所定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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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8條,保護機構應訂立捐助及組織章程。該章程應包含以下事項: 1. 目的及名稱 2. 保護機構及分會的會址 3. 捐助財產的種類、總額以及保管運用方法 4. 業務項目 5. 董事和監察人的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以及選任事項 6. 董事會的組織、職權以及決議方法 7. 捐助章程的訂定日期 8. 其他根據該法律所定之重要事項 參考資料: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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