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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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2.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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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7條,保護機構的會址通常設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即主管機關的辦公地址。但是,如果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立保護機構,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據該法第77條第2款,保護機構也可以根據地方檢察署的轄區,在相應的地方設立分會。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台灣某地方檢察署的轄區有一個保護機構,根據法律規定,此保護機構可以在該地方檢察署的轄區內設立分會,以提供更直接、便利的保護服務給受害人。
立法沿革 1 版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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