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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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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2.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7條,保護機構的會址通常設在主管機關所在地,即主管機關的辦公地址。但是,如果經由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在其他地方設立保護機構,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據該法第77條第2款,保護機構也可以根據地方檢察署的轄區,在相應的地方設立分會。 舉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台灣某地方檢察署的轄區有一個保護機構,根據法律規定,此保護機構可以在該地方檢察署的轄區內設立分會,以提供更直接、便利的保護服務給受害人。

立法沿革 1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1120107 全文修正)

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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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7 條規定:「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