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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護機構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2. 保護機構得按地方檢察署轄區設立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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