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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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季開會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得召集臨時會。
- 2.召開董事會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保護機構及分會人員代表列席。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 3.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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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12條規定如下: 1.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法務部遴聘。這意味著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有三名監察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法務部負責遴聘這些監察人。 2. 監察人的職責包括捐助財產和存款的稽核,財務狀況的監督,以及決算表冊的查核等事項。這表示監察人負責監督和稽核保護機構的財務狀況和捐助事項,並且查核決算表冊的準確性。 3.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按照法規,常務監察人有出席董事會的義務。這意味著常務監察人必須參加保護機構的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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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