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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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法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组织及监督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下: 1. 保护機構的董事和監察人都是无酬职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2. 董事的连任人数不能超过总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但是,出于特殊业务需要,并经法务部批准的情况不在此限制之内。 3. 上述董事由公务人员兼任,因本职工作调动的情况不包括在连任董事人数之内。 4. 董事和監察人在任期屆满之前因辞职、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而被解任的情况下,保护机构可以向法务部申请另选(聘)其他人员继任,直至该任期届满为止。 参考资料: - 犯罪被害人保护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法務部公告)第13條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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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