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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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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請本部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本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组织及监督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下: 1. 保护機構的董事和監察人都是无酬职位,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2. 董事的连任人数不能超过总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但是,出于特殊业务需要,并经法务部批准的情况不在此限制之内。 3. 上述董事由公务人员兼任,因本职工作调动的情况不包括在连任董事人数之内。 4. 董事和監察人在任期屆满之前因辞职、死亡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而被解任的情况下,保护机构可以向法务部申请另选(聘)其他人员继任,直至该任期届满为止。 参考资料: - 犯罪被害人保护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法務部公告)第13條

  • 核定名詞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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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規定:「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