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2條,該條規定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組織及職掌。依該條的第一項,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是在法務部核准後成立,並可以根據業務需求去設置分會。根據第二項,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負責統籌規劃每年的工作計畫,處理董事會所決定的事項以及法務部指派的專案,並監督各分會的運作。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最新修訂日期應為提問時的最新版本。根據這個法規,有一個例子,按照第2條第1項,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可以根據其業務需要,在法務部核准後設立分會。這意味著保護機構可以根據不同區域的需要在不同地方設置分會,以促進更有效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
- 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適名詞
- 法令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