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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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會應設常設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無給職,由保護機構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分會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政、警政、衛政及勞政機關或單位之人員各一人,隨職位進退。 二、地方性律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律師。 三、地方性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心理師。 四、地方性社會工作師公會推舉長期參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或長期參與公益、弱勢議題之社會工作師。 五、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有研究之學者、專家。 六、社會公正或熱心公益人士。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與保護服務有關之團體或機構代表。 八、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代表。
- 2.前項常設委員會就分會執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策略、方案、計畫等提供專業諮詢意見,並協助運用、協調有關機關、團體資源等事項。
- 3.有關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人選產生方式及人數,由常設委員會決議決定之。
- 4.第一項之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連任。未屆滿前,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機關或單位代表隨本職異動時,由保護機構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所遺原任期逾二年者,並視為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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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组织及监督办法第22条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务部有权要求保护机构就其各项业务、会计以及财产相关事项进行口头或者书面报告,并且可以对第四条规定的监督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派员检查。根据该条款,法务部可以对保护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在进行检查时,法务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或者与内政部共同实施。这意味着法务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并且可以与内政部合作来实施检查工作。 根据最新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组织及监督办法》,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的运作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对受害人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效进行。法务部作为监督机构,可以要求保护机构提供相关报告,并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作。这有助于提高保护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 律師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業名詞
- 適名詞
- 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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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