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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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23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的說明和解釋: 1. 法務部要求保護機構在每年三月前提出年度績效目標,並在次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進行該年度的績效評估。這意味著保護機構需要在一年的開始時制定目標,在結束時進行評估。 2. 這些績效目標應該在年度工作計畫中被明確記載,同時需要經過法務部的備查。這些目標和計畫應該是合理和可衡量的,以確保保護機構的工作能夠有效地實施。 3. 績效評估的結果可以被用來作為人事調整和補(捐)助的參考。這表示績效評估的結果,能夠在機構的人事調整和經費補助的分配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以確保機構的工作得到合理評價和相應的獎勵或支持。 總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23條規定了保護機構績效目標的提出和評估程序,並將評估結果作為人事調整和補助的參考。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保護機構的工作能夠有效地實施並得到適當的支持和激勵。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法務部所發布的相關法令和教育訓練文件,例如「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法務部令或相關法務部案例公告,以了解不同年度保護機構的績效目標和評估結果以及相應的人事調整和補助情況。
- 業名詞
- 法律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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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