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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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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2. 2.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因為問題中並未提供有關該條文的內容及相關法例。

  • 法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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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規定:「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