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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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及分會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生理、心理、醫療、經濟、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及安置等協助。 二、訴訟程序之協助: (一)協助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財產及民事求償等事項。 (二)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 (三)協助聲請訴訟參與。 (四)提供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之心理諮商或輔導。 (五)其他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必要協助。 三、生活重建之協助: (一)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 (二)協助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 (三)協助辦理或提供小額貸款。 (四)提供或連結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 四、協請警察機關提供安全保護。 五、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經費補助。 七、其他符合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需求之協助。 八、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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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第4條,法務部對於保護機構的監督範圍包括以下項目: 1. 設立許可事項:法務部負責審核並核准保護機構的設立申請。 2. 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法務部監督保護機構的組織架構、運作方式以及設施設備的狀況。 3. 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法務部審查並監督保護機構的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的執行情況。 4. 財產基金孳息保管運用情形:法務部監督保護機構財產基金的管理、利息的保管和運用情況。 5. 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法務部審核並監督保護機構的經費預算和財務狀況。 6. 業務狀況:法務部監督並評估保護機構的業務執行情況,包括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和協助措施。 7. 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法務部對於其他法律規定需要監督的事項,也負有監督職責。 例如,根據法務部網站資料,法務部會對保護機構提出的設立申請進行審核,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此外,法務部也會持續監督保護機構的財務狀況,包括預算和財產基金的運用情況,以確保保護機構的資源能夠有效運用在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工作上。另外,法務部也會評估保護機構的業務狀況,包括是否能夠提供適切的支援和協助給犯罪被害人。這些都是法務部在監督保護機構時需要考慮的事項。
- 業名詞
- 求償名詞
- 聲請名詞
- 期間名詞
- 偵查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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