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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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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無給職,協助處理分會會務,由更生保護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榮譽主任委員任期未屆滿前,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更生保護會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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