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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更生保護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董事長,除捐助人得指定總額不超過三分之一之董事外,餘由法務部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2. 前項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務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3. 前項董事係由公務人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董事人數。
  4. 第一項董事任期未屆滿前,董事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由法務部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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