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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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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為執行本法有關事項而需協調連繫其他機關時,得經由電腦及通信網路為之,並通知法務部協調結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6條規定,各機關在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時,若需要與其他機關進行協調聯繫時,可以利用電腦和通信網路進行聯繫,並且應通知法務部協調的結果。 根據資料來源的提供,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或者其他相關資訊來回答該法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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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6 條規定:「各機關為執行本法有關事項而需協調連繫其他機關時,得經由電腦及通信網路為之,並通知法務部協調結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