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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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調連繫會議協商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檢附者,得先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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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當公務機關之間對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適用發生爭議時,需要進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協商的程序。根據該條,當爭議發生時,相關機關應先提供研析意見給法務部,並說明爭議的法律條文及爭議點。如果未提供研析意見,則可能需要後續補正。 參考資料: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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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