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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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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得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舉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 一、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是否仍屬本法之公務機關。 二、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項所定之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之類別是否有變更之必要。 三、本法第十一條各款規定之認定有歧異之事項。 四、公務機關間於行使本法第十三條所定更正、補充、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而發生爭議之事項。 五、關於有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爭議之事項。 六、其他有協調連繫必要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4條,法務部可以舉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討論以下事項: 1. 確定指定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7款第3目所指定的非公務機關是否仍然符合該法的定義。 2. 確認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及類別,是否需要進行變更,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9款、第10條第2項和第20條第4項的規定。 3. 解決對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各款的解釋有爭議的事項。 4. 解決公務機關之間在執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3條所規定的更正、補充、停止處理和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時所產生的爭議。 5. 解決是否指定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的問題。 6. 處理其他需要進行協調連繫的事項。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來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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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4 條規定:「法務部得視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舉行業務協調連繫會議: 一、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