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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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於必要時,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執行本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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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 3 條,法務部在必要時,有權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研商,以便執行相關法規。這項規定旨在確保不同機關之間的協調合作,以提供一致且有效的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例如,當法務部需要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與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協調時,可以透過這項規定邀集相關機關進行研商,以促進跨機關間的合作與溝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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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