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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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本法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項之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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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第2條的規定是法務部應該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制定特定目的與個人資料類別方面的規範。根據這項法規,法務部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共同訂定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項的特定目的和個人資料類別。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九款、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四項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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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